经计生办与财务处协商,将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方式变为补助方式。 享受补助的条件: 1.独生子女关系在本校; 2.独生子女家长为本校在编教职工; 3.独生子女在18周岁以下(含18周岁) 补助发放办法: 1.补助金额:独生子女240元/每人; 2.双方都为本校职工的教职工把医药补助计入女方工资。据《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生育双胞胎的教职工只发放一个子女的医药补助。 3.2006年独生子女医药补助费计入2007年1月工资。 现将2006年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名单予以公布,公示期为2006年12月12日至2006年12月18日,如有意见可在公示期内与计生办联系:89733949 |